近日,深圳市發布并實施《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管理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指引”),提出了緊密圍繞“20+20”產業集聚區、軌道交通站點、20大重點片區和市、區中心片區,多渠道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
指引規定,由市級住房主管部門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相關政策和計劃,監督、指導區住房主管部門、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和其他市場主體開展籌集活動。區政府負責統籌、協調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工作。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及其他市場主體自行開展或者經區住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工作。
除了完全由政府、國企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之外,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將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從市場收儲,在收儲之后由政府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配租給被保障的群體。指引規定,有六種社會存量房屋可以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包括:(一)住宅;(二)商務公寓;(三)產業園區配套宿舍;(四)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五)城中村房屋;(六)其他社會存量房屋。